□本報記者劉子陽
  近年來,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特別是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成為當前十分突出的社會問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有關未成年人監護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進一步細化相關法律規定,明確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內容。
  “意見的公佈施行,標志著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未成年人保護的協作配合方面取得了新的進展,標志著我國未成年人國家監護制度的探索向更高層次邁進了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研究室主任胡雲騰這樣評價。
  七種情形撤銷監護資格
  對於可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都有規定,主要包括兩個類型: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履行監護職責。
  意見列舉了7種撤銷監護資格的嚴重情形: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的;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6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3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最後一項兜底條款,如果嚴重程度與前6項規定相當,也可以撤銷監護人資格。”胡雲騰解釋說,考慮到這項規定與傳統觀念還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必須要審慎行使。確實需要依法剝奪的才依法剝奪,同時對那些進行批評教育、處罰以後能夠改正的,能夠再次履行監護人職責的,在1年內根據他的申請依法可以恢復監護人資格。
  此外,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的情況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給未成年人帶來較大傷害。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閆正斌表示,下一步,公安部將會同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大打擊出賣、拐賣兒童違法犯罪力度,通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打擊買方市場,採取多種措施來解決這些問題。針對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討的情況,公安機關將在工作中加強與民政等部門的配合。開展街面主動救助的同時,註意發現其中的監護人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的違法行為並依法妥善處置,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民政部門做好兜底保障
  國家監護,是通過轉移監護權實現國家和政府的監護,是對家庭監護的補充,剝奪父母的監護權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父母的警示和懲戒,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創造環境。
  “民政部門要代表政府履行對未成年人國家監護的兜底責任,意見明確民政部門主要承擔監護兜底的作用。”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張世峰說,如果沒有地方去或者需要帶到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必須接收並且要履行臨時監護的責任。
  意見專門確定會商制度。在臨時監護期間,民政部門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要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導、情感撫慰等服務。同時,對監護人要給予必要的監護輔導,與公安機關、村居民委員會、學校及親屬進行會商,根據案件偵辦查處情況說明、調查評估報告和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等情況,作出被監護未成年人是否回到監護人身邊或者是否要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訴訟。
  對於符合撤銷監護權情形,有關單位和個人沒有提起訴訟的,民政部門及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也可提起訴訟,要另行指定監護人,在沒有其他監護人可以指定的情況下,民政部門要承擔兜底監護人的責任。
  “這些工作對民政部門來講是一個全新的工作,也是一項有很大挑戰。”張世峰坦言,民政部門還存在著機構建設缺位、設施薄弱、人員不足、專業隊伍緊缺等諸多的困難和問題,但是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不能等,也等不起。
  張世峰認為,目前,許多縣還沒有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指導地方加強硬件建設,加強隊伍建設,通過培訓提高工作隊伍素質。民政部門與社會組織、社區、社工聯繫密切,要充分發揮和利用他們的力量,共同推進工作的開展。
  本報北京12月26日訊
  (原標題:警方將嚴查誘騙利用未成年乞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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