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9月6日訊(記者 唐愛平)今年6月,原湖南省物價局在對2009年印發的《湖南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收費管理辦法》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出台了《湖南省機動車駕駛許可培訓收費行為規則》(湘價服〔2014〕93號,簡稱《規則》),對駕校收費行為、合同條款、主管部門責任等進行了規範和明確。《規則》於2014年9月1日起實施。
  《規則》明確,機動車駕駛許可培訓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培訓機構依據服務成本、服務質量和市場供求等因素自主確定收費標準。
  《規則》規範了收費構成、收費主體和代收費行為。機動車駕駛許可培訓收費由理論知識培訓費、模擬器訓練培訓費、實車操作培訓費、國家統編教材工本費和特約服務費構成。其中:特約服務費是指培訓機構應學員要求提供接送服務、特定方式、特定時間培訓等服務收取的費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服務收費的執收主體應當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是教練、老師個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和教練員等工作人員不得違背學員意願,代駕駛員考試機關等相關機構收取考試費、發證費、考場訓練費、考場食宿費、加班費、約考費和駕駛證數碼照相費等,也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或任何名目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接受學員請客送禮。學員自願委托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代收以上費用的,必須由單位財務執收,並提供由執收機構出具委托人(學員)姓名的收費票據。
  《規則》對合同條款進行了規範。即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學員報名時依法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培訓合同至少應包括:培訓內容(含車型)、培訓方式、培訓學時、培訓教練、訓練場地、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結算方式、重考重訓、退學退費處理及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規定機動車駕駛許可培訓機構在培訓合同簽訂後,應嚴格履行培訓合同的各項約定,不得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對中途退學的,除已經發生的費用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將餘款退還學員。
  《規則》規範了駕校收費行為。即機動車駕駛許可培訓機構應在報名場所的醒目位置公佈培訓內容(含車型)、培訓方式、培訓學時、培訓教練、訓練場地、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承諾、價格監督舉報電話12358等內容,自覺接受學員和社會監督。機動車駕駛許可培訓機構應按規定建立收費台賬,健全收費及財務管理制度。機動車駕駛許可培訓機構應自覺維護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價格傾銷、價格歧視、牟取暴利等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
  《規則》還明確了主管部門責任。即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應加強對機動車駕駛許可培訓服務收費誠信監督,建立完善服務收費誠信檔案並定期公佈。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查處機動車駕駛許可培訓單位的價格違法行為。  (原標題:駕考培訓收費實行市場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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